各州、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建立健全地方税务、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协调配合机制。
为加强土地税收税源管理,方便纳税人及时办理有关收减免手续或完税手续,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同级地方税务部门建立、健全土地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要根据地税部门管理的需要,将辖区内现有地籍、地价等信息以电子数据或纸制形式交同级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有关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转让、出租、抵押的批准文件,及时抄送同级和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分别于当年4月10日、7日、10月10日和下一年的1月10前对当地上一季度的相关土地审批和土地税收征管情况进行核对,对数据有出入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并予以完善。
各级地方税务局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土地管理方面的检查,在土地税收征管过程中应将土地证书作为一项内容检查。对未批先用、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用地行为,应及时通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二、加强土地税收管理。严格遵守先完(免)税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的规定,各级土地资源管理部门要将税务部门出具的完(免)税凭证作为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依据之一。纳税人必须先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完(免)税手续,凭借有关完(免)税凭证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对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免)税证、土地增值税缴款书(或完税证)复印件或免税批准文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责成纳税人尽快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有关完(免)税手续,并不得为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违反上述规定的,除负责追缴税款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对土地交易过程中,虚报交易价格偷逃税款的,应按地方税务部门核定的价格征收。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办事程序,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充分利用国土资源部门建立的土地交易平台,可在国土资源交易大厅、办事大厅设立纳税窗口。
三、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纳税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各级财政部门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地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土地市场建设、完善城镇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更新平衡和城镇地价动态监测制度、城镇土地地籍更新调查等基础性工作,以及为配合税收征管而增加的 支出,在部门预算中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证,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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