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前我省有关教育劳务征免营业税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