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国税发[2007]8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对库存标志的销毁工作,票证管理人员负责收缴尚未使用的标志和清理库存,编制缴销清册,在监察人员的监督下集中销毁。缴销清册由监销人签字后存档备案。请各地将销毁的标志数量于3月底上报省局征管处。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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