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7-02-26     浏览次数: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国税发[2007]8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对库存标志的销毁工作,票证管理人员负责收缴尚未使用的标志和清理库存,编制缴销清册,在监察人员的监督下集中销毁。缴销清册由监销人签字后存档备案。请各地将销毁的标志数量于3月底上报省局征管处。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