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
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
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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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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