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5]11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企业所行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二字[2003]125号)
中有关我省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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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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