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客运飞机腹舱联运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5]20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客运飞机腹舱联运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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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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