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4]2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4年10月份“四小票”抵扣情况的通报
下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