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实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办法对2007年3月16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之前设立的企业,经批准可继续享受原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办法是:
(一)经批准享受我省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规定了优惠期限,其优惠期限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的,可继续执行至批准的优惠期满为止;其优惠期限超过2012年12月31日的,执行到2012年12月31日为止;未明确优惠期限的,从2008年1月l日起给予5年的过渡期限,执行到2012年12月31日为止。
(二)对符合我省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在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前提出申请的,经批准,对其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可继续给予减征或免征。自2008年1月l日起,统一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执行。
(三)我省制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四)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上述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公布,按照财政都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按照以下办法过渡:
(一)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别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需要照顾和鼓励且符合有关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自2008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对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1号)规定的过渡办法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批准成立的外资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减免所得税政策的,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日1日起,统一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继续执行中央及我省有关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我省已制定出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上述过渡办法不符的,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2008年5月12日
失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