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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菜子粕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7-07-05     浏览次数:


凉山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营菜子粕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凉国税发[2007]5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菜子粕属于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免征增值税。 
  此复。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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