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红河”牌卷烟规格变动后管理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1-31     浏览次数:

 

红河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红河卷烟厂卷烟嘴棒加长后计税价格问题的请示》(红国税发

[2004]28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省局收文后即向总局请示,要求对“红河”牌卷烟7个规格烟支包装规格发

生变化后不作为新规格卷烟进行管理。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河“牌卷烟规格

变动后管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8号)明确:根据总局第5号令规

定,对烟支包装规格发生变化的“红河”牌7个规格卷烟应按照新规格卷烟管理。

  二、由于这7种规格卷烟自卷烟烟支规格发生变化起已满一年,请按有关规定和

程序上报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上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局机关2004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的通报
下一篇:四川省商务厅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