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红河卷烟厂卷烟嘴棒加长后计税价格问题的请示》(红国税发
[2004]28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省局收文后即向总局请示,要求对“红河”牌卷烟7个规格烟支包装规格发
生变化后不作为新规格卷烟进行管理。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河“牌卷烟规格
变动后管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8号)明确:根据总局第5号令规
定,对烟支包装规格发生变化的“红河”牌7个规格卷烟应按照新规格卷烟管理。
二、由于这7种规格卷烟自卷烟烟支规格发生变化起已满一年,请按有关规定和
程序上报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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