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5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发票管理工作的
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按使用对象
不同,分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自开发票)”和“公路、内
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代开发票)”两种。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
税人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代开单位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地税机关代开时,地
税机关为代开单位;代开票纳税人也可以到地税机关指定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办理代开
发票事宜。
二、《货运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并按总局新颁布的全国统一发票分
类代码和发票号码规则印制。各地要做好旧版《云南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的清理工
作,并对新版《货运发票》的需用量进行认真测算,于7月20日前报省局征管处。
三、《货运发票》开具的要求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近暂缓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文件要求,《货运发票》
暂时采用计算机开具,手写无效。在尚未统一使用税控收款机前,填开时可暂不填写
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内容,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使用税控收
款机的相关规定下发后,再按照总局的要求执行。
(二)为保证在稽核比对时正确区分收货人、发货人中实际受票方(或抵扣方),
在填开《货运发票》时应首先确认实际受票方,并在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
记。“+”号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空格。在填开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
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代开单位及代码
(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栏目时应分二行分别填开,第一行为收货人、发货人、承
运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单位名称,第二行为收货人、发货人、承运人、主管税务
机关、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或代码。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货运发票》的管理,发票严格实行限量供应,
验旧购新的原则,同时不定期对自开票纳税人、代开单位进行检查。
五、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发票领、用、存制度,对违反规定
的,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
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自开票纳税人将取消其
自开票资格,代开单位将取消代开资格。
六、新版《货运发票》从2004年7月1日起实行,凡旧版《货运发票》已经
用完的地区,可直接使用统一的新版《货运发票》。还没有使用完旧版《货运发票》
的地方可以继续沿用至2004年12月31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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