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01-21     浏览次数:

     2003年1月21日 川国税函[2003]21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省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四川省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

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四川省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确保工程质量,防止建设过程中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指四川省各级国家税务局用财政拨款或自筹资金

(含职工集资)新建、改建、扩建、购建、与其他单位合建的办公业务用房、培训用

房、职工宿舍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对本单位全面贯彻执

行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总责。分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为基建项目的直接

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对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一)按有关规定应集体讨论决定而未经集体讨论的,或集体讨论决定违反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或集体讨论决定明显失误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立项、开工手续擅自开工的,或边履行手续边施

工的;

  (三)对工程项目不按规定进行招标的,或利用职权、工作之便干预工程招标投

标活动,授意选择或指定单位承包工程的,或授意中标人违法转包、分包的,或将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的;

  (四)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违法、违规操作的,发现或者接到违法、违规行为报

告不制止、不调查、不纠正的,或下属人员在基建过程中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的;

  (五)超批准规模建设的;

  (六)挪用税款或向纳税人借款(借物)或未经批准挤占本单位基本支出经费搞

基本建设的;

  (七)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结算或相互串通、高估冒算,或发

生其他营私舞弊、内外勾结、贪污受贿、非法牟取私利,故意损害本单位或职工利益

的,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

  (八)不按规定组织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的,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前投入使用的,

或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责任在建设单位的;

  (九)工程竣工后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或工程项目处理留

存材料和设备的收入及其他收入不纳入基建结余资金核算或私设小金库或私分钱

物的,及其他违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

  (十)拒绝、阻挠或不配合检查监督的;

  (十一)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一)本制度第四条第(三)至第(十一)款所列情形的;

  (二)超越职责范围行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职权的;

  (三)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履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职责的;

  (四)不如实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反映基本建设项目有关情况的;

  (五)发现基建项目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报告、不制止的。

  第四条 对被追究责任的人员适用下列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组织处理;

  (三)党纪政纪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对被追究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八条 对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其任职期间开工的基建项目竣工后有工程欠款,

在欠款未结清前原则上不得调任或提拔;欠款额超过工程造价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视

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

  第十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改制有关契税征免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