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23日 川国税函[2002]287号 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 你行《关于申请确认“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由省分行统一调剂使用的函》 (川农银函[2002]34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 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2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中国农业银 行四川省分行按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规定比例的0.02%和0.05%集中统 一调剂使用。 特此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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