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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契税闽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12-17     浏览次数:

     2002年12月17日 川地税函[2002]413号

 

广元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等契税征收问题的请示》(广

地税发[2002]9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减半征收契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1999]210号)和《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

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1999年130号令)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

减半征收契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由买方暂按当地执行的契税税率

标准减半缴纳契税。其中减半征收是指在当地执行的契税税率标准基础上减半。

你市契税税率为4%,减半征收后应当按照2%计征契税。

  二、关于契税的计算标准问题

  按照《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适

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川财税[1998]16号)规定,全省契税税率为4%,

可下浮到3%;需下浮到3%的地方,必须报经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各地

无权自定税率。因此,同一市(州)范围内,只能执行同一税率标准。《四川省人民

政府关于搞活房地产市场启动住房消费的通知》(川府发[1999]65号)规定:

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按低限减半征收契税。其中低限指当地执行的契税税

率标准。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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