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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云南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兰坪碘盐配送中心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1-06     浏览次数:

丽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云南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兰坪碘盐配送中心实行增值税

“预征-结算”办法的请示》(丽国税发[2004]278号)收悉。经研究,现

批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同意云南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兰坪碘盐配送中心的应纳增值税,实

行在其机构所在地预征,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结算的办法征收。

  二、云南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兰坪碘盐配送中心在其所在地按销售额依

4%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所缴税款凭完税凭证在云南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

的应纳增值税中冲减。具体操作按云国税发[1999]269号、云国税函

[2000]31号、云国税函[2004]87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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