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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问题的意见(节选)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11-28     浏览次数:

     2002年11月28日  川府发[2002]16号

 

    (四)完善和落实发展服务业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政策,为扩大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

》(中发[2002]12号)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鼓励发展服务型企业吸纳下

岗失业人员。对现有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

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认

定和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对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

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和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

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

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各类服务业(包括

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

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审核从再就业资金按招用人数供为期

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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