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干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11-21     浏览次数:

     2002年11月21日 川国税发[2002]189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管理,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

得税减免税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省局。

 

附件: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为进一

步规范和加强我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更好地执行企业所

得税减免税政策,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特制定本办

法。

  一、减免税的报批范围

  纳税人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必须是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给

予的减征或免征的应缴税款,超出这个范围,不属于减征或免征的对象,不得报批减

免税。纳税人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其清算所得不能享受法定减免税照顾。

  二、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1、中央企业(包括集体金融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在国

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中央企业(包括集体金融企业);年度需要

减免的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注意见,其中,3

0万元以下的上报市州国税局审批,凡满30万元(含30万元)及以上的,由市州

局报请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执行。对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含)以上

的,经省国税局报请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执行。

  2、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享受除上述列举的其他减免税,

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其审批权限由市州国税局自行确定。

  三、减免税的审批程序

  1、纳税人按照政策规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

请,并具体说明减免税的政策依据、条件,以及申请减免税年度的生产经营、利润、

各税缴纳等情况。

  2、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减免税书面申请后,经逐项审核,凡符合减免税

政策规定的,发给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纳税人按申请书中所列

栏目如实填写后,加盖纳税人公章和负责人、经办人印章,一式三份上报主管税务机

关。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批或审核签注具体意见上报审批。对经审核不符合减免税

政策规定的,应签注意见退回纳税人。

  四、申请减免税需要报送的资料

  1、纳 税人申请减免税,在报送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书面申请书(包括减免

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的同时,必须附报批准成立的文件、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会计报表等有关复印资料。

  2、企事业单位四技收入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技术性收入申请减免税,还

必须附报技术交易合同书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技术性收入申报

免税合同汇总表及其附表、技术所有权及其技术存续时限的证明文件。技术性收入

申请免征所得税,在审批时必须注意:按税法规定严格审核,不得使非技术合同的收

入享受减免税;技术合同书、技术收入核定表、减免税申请表一定要规范填写、字迹

清楚,项目、数字不得错漏,各表间相同项目和数字应填写一致,合同书中合同标的

一定要填写清楚;申请减免税的技术收入必须扣除成本;技术性收入核定表必须经有

关部门审核盖章。否则不能办理免税。

  3、新技术企业申请减免税,还必须附报省科委核发的新技术企业证书

新技术企业损益表、有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产品和技术性收人证明文件、新技术

企业职工总数、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情况、技术性收入占当年总收入比例、用于

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费用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以及工商注册地、生产经

营地、财务核算地、设备和相应资金的资料。

  4、校办工厂(农场)申请减免税,还必须附报四川省教委和四川省国税局联合

核发的校办企业证书、主办院校出资证明和委任负责人的委任证明及企业上交利

润情况的复印件。

  五、申请减免税的时限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在不超过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应享受减免税期限的起始年

度内,最迟不超过起始年度终了后45日内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其中,对企事业单

位的四技收入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性收入申请减免税,应在不超过其技

术合同有效期及其有效期满一年以内收入实现的当年,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超过上

述期限未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

机关接到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后,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审批,或审核签注意见上

报审批。

  六、减免税的执行期限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3号《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

题的通知》的规定,为有利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减免税政策执行期限,凡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通知》第一条第(一)、(二)、

(三)、(四)、(七)款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的新办企业,在申请减免税时,其

如属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不足六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

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

下一年度起计算的办法。如纳税人已选择这一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

的办法,而这一年度又发生亏损的,其上一年度己纳税款不予退库,这个亏损年度也

应计算在减免税执行期内,但其亏损可在核实的基础上按补亏办法的规定,从下一年

度起连续用以后不超过五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抵补。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满六个月

(含)以上的,按其一年计算减免税期限。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后,应自行恢复缴税,否则,税务机关按拖欠税款处理。

  纳税人改组或被另一纳税人承租、承包、重新办理工商登记。这种重新办理工商

登记的纳税人不是新办企业,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

  七、享受减免税纳税人应尽的义务

  已经批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的期限内,仍应按规定的纳税申报

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年度终了,按规定

申报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报送会计决算报表,由主管税务局审核确认其应纳税所得

额和应减免所得税额。纳税人减免税的条件如发生变化,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根据变化的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实行年审制度。报经批准已经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均应在年

度终了后对其已经享受的减免税进行自审,认真填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年审表》,

新技术企业填制《新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年审表》,同其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

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经过认真审核,签注年审意见,

将此表退纳税人一份,作为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条件或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的依据;对

不符合减免税条件或不能继续享受减免税以及骗取减免税的纳税人,作为其补缴税款,

恢复缴税,以及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应给予处罚的凭证(通知)。主管税务

机关留存的《年审表》应连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其他资料一并存入纳税人纳税档案

管理。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不在年度终了后进行自审,也不认真填制报送《年审表》

的,不能继续享受减免税,并追回已享受的减免税款。

  八、减税、免税的日常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要设立台账进行管理。台账要分别登记纳税人称、

成立时间、开业时间、批准为新技术企业或被确认国家鼓励类企业(产业)的时间、

注册地、生活经营地、财务核算地、经营范围、法人代表、经办人、联系电话、减免

税依据、减免税条件、减免税申请和审批时间、批准减免税起止日期、减免税率或金

额、减免税款的所属时间、减免税年审情况、恢复缴税的时间。

 

附表一、《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表》(略)

附表二、《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审批附表》(略)

附表三、《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台账》(略)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单位和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营业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