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代征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费)微机数据进行拷贝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12-28     浏览次数: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人事部、财政部、中编办《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改

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44号)规定,交通

部门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于2004年12月31日全面结束。2005年1月1日

起,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为使车购税征

收管理的各项工作具有连续性,保证交通部门代征车购税和征收车购费期间的微机数

据不丢失,各州、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要及时派人与当地交通代征车购税部门联系,

将其在征收车购税(费)期间的微机数据进行拷贝保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1月1日起国税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车购税工作后,各州、市国

家税务局车购办征税用服务器及各县国家税务局征税用微机,全部启用新购置的设备。

因交通部门代征车购税期间使用的服务器及微机大部分老化、故障多,操作人员复杂,

不利于数据信息的保存,需要将数据信息及时拷贝。

  二、除昆明、玉溪、曲靖三个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购办的服务器不需更新外,其

余十三个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购办的服务器需要更换,各州、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

需指定微机专业人员于2004年12月31日前,对上述十三个州、市国家税务局

车购办启用的新服务器进行安装并将原服务器中的数据信息拷贝到新服务器中(要求

数据库对接),原各车购办的老旧档案数据也应作相应拷贝。

  三、全省各县国家税务局设置的111个车购税征收点(不含昆明市内驻汽车城

的5个便民服务中心及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县、区)使用的新微机,系统安装及参数

设置在全省微机业务培训时统一进行。原各县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所代征车购税的微机

不再使用,但原微机中的数据信息由各州、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指定的微机专业人

员于2005年1月15日前全部拷贝到新微机中(要求数据库对接)。

  四、所有需要拷贝的数据信息,除拷贝到各征税点的新系统外,要求在各州、市

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保留一套备份(分州、市、县单独保存),专人保管。

  五、车购税征收系统的数据库结构、拷贝方法和要求,以及系统和数据的安装方

法,在全省微机业务培训时统一讲授,新设备也一并下发。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在滇电力企业征收水资源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代征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费)微机数据进行拷贝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