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省各州、市分局,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昆明、曲靖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
合社:
现将《云南省农村信用社2004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
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云南银监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
地方税务局。
附件:云南省农村信用社2004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为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省农村信用社及各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
信用社)全年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做好农村信用社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现对
2004年度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信用社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的组织准备
目前我省信用社深化改革试点工作已全面推开,各地信用社除了确保各项业务的
正常开展及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外,还要根据改革的总体布署,全力以赴做好增资扩
股、清产核资、专项央行票据置换、公共积累及历史包袱处置等项准备工作。因此,
在目前工作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
2004年度的会计决算工作:一是要根据制度规定,认真组织信用社做好决算前的
清理资金、核对账务、盘点财产、核实损益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信用社年度经营状
况和财务成果能够得到全面、真实、准确的反映;二是要结合年度会计决算工作,切
实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理论和专业知识培训,努力提高信用社从业人员素质和会计核算
质量;三是对会计力量薄弱、历年会计决算工作中问题较多的信用社,要组织力量帮
助其做好决算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置;四是要按制度要求,
均衡财务收支,防止人为原因造成年度经营成果的大起大落,并坚决杜绝会计决算中
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五是要认真做好试算和测算工作,确保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有关会计财务事项的核算要求
(一)规范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是信用社会计核算体系的基础,是
取得系统信息资料的工具,同时也是监管部门评估、监测信用社经营及风险状况的依
据。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的规定,银监会
负责全国信用社统一会计科目代号、名称、核算内容的制定,各地信用合作管理部门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增设辖内专用科目,但增设的辖内科目代号应以统一科目代号为基础进行编列,不得另行编制科目代号;信用社在向银监会及对外编报会计报表时,辖内科目应归并到全国统一会计科目内。省级以下信用合作管理部门不得增设、删除或更改会计科目及核算内容,如确需增设、删除或更改会计科目的,应上报省级管理部门或银监会统一进行增减变动。
(二)关于信用社公共积累处置的会计核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
[2004]66号)文件要求,2004年进行深化改革试点的信用社都要按规定
在明晰现有产权的过程中,对历年的公共积累和挂账亏损进行妥善处置。为了确保处
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信用社历年公共积累的界定。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规
定,属于信用社历年公共积累的核算内容是:(1)“实收资本”科目核算的由信用
社历年积累按规定划转的集体资本金余额;(2)“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的由捐赠、
资产重估增值等形成的余额;(3)“盈余公积”科目核算的余额减公益金账户余额,
减应保留余额(当盈余公积占实收资本比例在25%以下时,盈余公积都为应保留余
额)。
2、为了保持信用社会计账务核算内容的连续和统一,各地信用社在明晰产权后,
对所拥有的各类资本金要继续纳入“股本金”科目核算,待全国信用社产权关系全部
明晰后,再统一纳入“实收资本”科目核算。
3、资产大于负债的信用社在处理历史积累时,按资产风险程度提取的风险准备
金,纳入“盈余公积”科目下“一般准备”明细科目中核算。
(三)关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时间问题。财政部于2001年颁发了
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会计制度”)。“新会计制度”在资产、
负债、收入、费用、损失等会计基本要素的定义,会计核算谨慎性原则的确立,各类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等方面较原会计制度都有了重大变化。目前,“新会计制度”已逐
步在股份制及商业性金融企业推广实施,为了尽快在农村信用社实施“新会计制度”,
银监会将与有关部门协商,按照“积极准备、稳步推行、分步实施”的原则,力争在
明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2006年全面贯彻执行新的会计制度。
对于2004年度经营状况较好、承受能力较强的信用社,允许并鼓励其在本年
度内按“新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三项资产的减值准
备,计提的减值准备暂在“其他营业支出”科目“呆账准备金”账户列支,计提后在
“呆账准备”科目核算。计提减值准备的比例由信用社理事会根据经营状况自行确定,
原则上以县为单位确定计提减值准备的比例。
(四)关于利润分配及股金分红。
1、信用社利润分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
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2003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云银监发
[2003]129号)规定执行。
2、2004年起实现盈余但又有未弥补历年亏损挂账的信用社,从2004年
度开始,在连续三个年度内,允许其在弥补历年挂账亏损前,按不超过当年利润总额
50%,同时最高不超过二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标准,向社员分配股金红利(其
红利分配原则上应采用转增股金方式)。分红后的账面利润经纳税调整后,按照规定
弥补以前年度的挂账亏损。
3、2004年实现盈余没有历年亏损挂账的盈余社,应按照正常利润分配的程
序进行分配,股金红利分配可以现金方式进行,也可以转增股金方式进行,但社员股
金分配的红利一般不得超过股本金金额的5%。
(五)清产核资中有关资产增减变动的账务处理。信用社在进行清产核资过程中,
凡是涉及相关资产价值的增减变动,都要严格按信用社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在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地基础上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
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46号)规定,
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1、关于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对固定资产重估增加的价值,应在增加固定资产科
目余额的同时,增加信用社的资本公积。
2、对历年形成的以前年度财务损失核销(包括信贷资产损失的核销),应根据
信用社承受能力进行账务摊销,其中数额较大,当年一次核销有困难的,可按照不超
过8年的期限进行摊销。
(六)关于呆账准备的提取。
1、2004年度呆账准备的提取范围和最低提取比例仍按《中国人民银行昆明
中心支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2002年度会计
决算工作的通知》(昆银发[2002]593号)规定执行。呆账准备年末余额不
得低于提取呆账准备的风险资产年末余额的1%,凡是呆账准备提取未达到最低比例
的信用社,只有在补提达标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利润分配。
2、从2004年起,信用社应当根据自身贷款风险的大小,有计划地逐步提高
拨备水平。凡是当年盈利的信用社,都应根据盈利状况适当提高其贷款准备的比例,
其中正常贷款可按1%、逾期贷款2%、呆滞贷款25%、呆账贷款100%的比例
提取贷款呆账准备,为贷款五级分类后实行新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打好基础。
3、凡是当年亏损的信用社,呆账准备年末余额不得低于提取呆账准备的风险资
产年末余额的1%,也不得高于1.5%。
(七)关于呆账核销。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来的因证明材料、相关文件不
全,但又确实收不回来的呆账贷款,可由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经信用社主管
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批后列为呆账损失核销。
(八)关于管理费的提取、使用。
1、信用社按年度总收入2.5%的比例提取管理费。其中:信用社按年度总收
入1.5%的比例提取管理费上缴县联社使用,信用社(昆明、曲靖除外)按年度总
收入1%的比例提取管理费上缴省级联社使用,作为省联社的日常业务管理经费;地
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不再收取管理费。昆明、曲靖信用社提取的管理费,各级分配的
比例为:信用社按年度总收入1.5%的比例提取管理费上缴县联社使用;信用社按
年度总收入0.4%的比例提取管理费上缴市级联社使用;信用社按年度总收入
0.6%的比例提取管理费上缴省级联社使用。
2、县级联社筹集的管理费用于县级联社日常管理经费开支,县级联社管理费不
足日常管理费用开支的部分,以相对应的开支项目在联社营业部成本中列支;县级联
社管理费年末有节余的,要相应核减明年的提取比例。
3、管理费以地级为单位上划省级管理部门,地级上划省级管理费的时间为
2005年2月28日前。
(九)关于减免税金的核算。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号)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我省
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从2004年1月1日起
至2006年底免收企业所得税。信用社在办理决算时营业税仍按5%计算,企业所
得税按应缴额计算,享受减免税金部分金额由信用社设专户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信用
社消化历史包袱或增加资本公积等,具体用途另行通知。
从今年12月1日起增设“26511应付减免税金”科目核算信用社享受改革
优惠政策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部分的资金,该科目为“2651应交税金”的二级科
目,顺序排列在“2651应交税金”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应按其一级科目归
属在相应的项目中。信用社收到转入的应减免税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使用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三、关于会计科目的调整
(一)增设的会计科目
1、资产类
(1)1126拨付营运资金
本科目核算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统一法人县(市)联社机构本部(以
下简称机构本部)向下级分支机构拨付的人民币和外币营运资金。机构本部拨付营运
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或联行往来等科目;收回营运资金时,借
记“准备金存款”或联行往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应按拨入机构和币种进行
明细核算。期末,机构本部汇总会计报表时,本科目余额应与“拨入营运资金”科目
余额相等,方向相反。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机构本部向分支机构拨付的营运资金。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1125存放境外同业款项”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
列入“拨付营运资金”项目。
(2)1127存出保证金
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的各种保证金款项。存出保证金时,借记
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或“存放联社款项”等科目;减少或收回保证金时,借
记“准备金存款”或“存放联社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信用社按期计算存出保证金应收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金融机
构往来收入”科目。实际收到保证金利息时,借记“准备金存款”或“存放联社款项”
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本科目应按保证金的存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信用社存出的各种保证金。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1126拨付营运资金”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
“存放同业款项”项目。
2、负债类
2316拨入营运资金
本科目核算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统一法人县(市)各分支机构收到机
构本部拨入的人民币和外币营运资金。本科目为分支机构专用。分支机构收到机构本
部拨入的营运资金时,借记“准备金存款”或联行往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交回营
运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或联行往来等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
额,反映分支机构尚未归还的营运资金。期末,机构本部在汇总会计报表时,本科目
余额与“拨付营运资金”科目余额相等,方向相反。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2314央行拨付专项票据资金”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
中,列入“拨入营运资金”项目。
以上新增设会计科目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关于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的种类及编制要求
(一)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种类
1、业务状况表;
2、资产负债表;
3、损益表(盈余、亏损及合并表);
4、利润分配表(盈余、亏损及合并表);
5、决算附表:
(1)固定资产状况表
(2)成本核算表;
(3)决算说明书;
(4)新旧会计科目余额结转对照表;
(5)新科目余额表;
(6)管理部门资金状况表;
(7)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状况表;
(8)统筹资金收支明细表;
(9)市(地)、县级联社损益表(分别汇总、上报)。
(二)会计决算报表的编制与上报
信用社要严格按照会计、财务制度的规定编制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并对所报会计
决算报表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认真对信用社的会
计决算报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表内数字真实完整、项目平衡关系准确,各表之间对
应正确,并在此基础上按时保质做好逐级汇总和上报工作。
各地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应于2005年1月17日前将辖内信用社汇总的年度会
计决算报表,通过微机上报云南银监局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同时上报纸质报表和决
算分析报告书。纸质报表包括:(1)各地汇总表一套。(2)各联社汇总表一套。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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