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15日 川国税函[2002]259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 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2]137号)转发你们,并结 合四川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坚决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 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文件规定,严格把握下岗失业人员从 事个体经营享受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优惠政策的范围和期限。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出具《再就业优惠证》, 经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核发“免费专用税务登记证”,并全额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 本费。 三、省局为享受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业户制发“免费专用 税务登记证”,各市、州国税局根据汇总统计的需要量向省局(征管处)领取。 四、税务登记证的发证机关要留存享受免费优惠业户的《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并逐户登记造册,由各市、州局汇总上报省局(征管处)。上报时间分别为每年的6 月30日、12月31日前。 五、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免费登记情况的检查核实,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执行中有何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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