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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起征点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08-18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

属征收分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云财税[2003]

13号)规定,我省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已由过去月销售额800元提高到

1200元;按次纳税的,已由过去每次(日)销售额50元提高到100元。因此,

原《云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人行云地

税发[1997]323号)和《关于修订<云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实施办

法>部分条款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人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地税发

[2001]45号)中,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起征点的规定与现行政策规定不相对

应,为体现政策的公平性、合理性,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文化事业建

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研究,现对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起征点有

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缴费人为个人,按期缴纳营业税的,其文化事业建设费起征点由月营业额

800元提高到1200元;按次缴纳营业税的,其文化事业建设费起征点由每次

(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100元。

  二、今后如遇营业税起征点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起征点也同步进行相应调整,

届时不再另行通知。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执行。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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