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
属征收分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云财税[2003]
13号)规定,我省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已由过去月销售额800元提高到
1200元;按次纳税的,已由过去每次(日)销售额50元提高到100元。因此,
原《云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人行云地
税发[1997]323号)和《关于修订<云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实施办
法>部分条款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人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地税发
[2001]45号)中,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起征点的规定与现行政策规定不相对
应,为体现政策的公平性、合理性,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文化事业建
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研究,现对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起征点有
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缴费人为个人,按期缴纳营业税的,其文化事业建设费起征点由月营业额
800元提高到1200元;按次缴纳营业税的,其文化事业建设费起征点由每次
(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100元。
二、今后如遇营业税起征点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起征点也同步进行相应调整,
届时不再另行通知。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执行。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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