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
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执
行。
一、代开发票申请表式样,详见附件1。
二、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的小额标准暂定为:每次(日)200元以下(含
200元)。
三、代开发票专用章
(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详见附件2。
(二)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详见附件3。
四、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票样,详见附件4。
五、属于免税范围的货物,需在代开发票票面上注明的“免税”字样,字体为仿
宋体,字号为一号,印色为蓝色,加盖在发票备注栏。
六、考虑到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刚刚换版,并且代开发票使用的《云南省临时
经营专用发票》,其内容与总局设计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式样基本相同,经
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可继续延用至2005年6月30日止。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省局下发的《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
暂行办法》(云国税发[2002]221号)中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及云国税
函[2004]37号中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式样(略)
2、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略)
3、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略)
4、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票样(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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