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票证使用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征收车辆购置税的缴、退税凭证的印制和车购税征税专用章的刻制已由省局统一办理,各地于12月27日起可以到省局领取,并在12月31日前发到各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
二、在车辆购置税的缴、退税凭证第二联均采用以下防伪措施:一是采用大红荧光油墨在凭证台头中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在紫色荧光灯下呈橘红色荧光反应;二是在凭证联框内中间位置,采用无色荧光油墨潜印“云南省国税印刷厂”字样,在荧光灯下呈绿色荧光反应。
三、车辆购置税缴库时,全省国税系统统一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缴库。
四、车辆购置税缴、退税凭证和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戳按现行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进行严格管理。车辆购置税缴、退税凭证分别列在“票证用存报表”后面的空栏里上报。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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