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07-15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

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

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3]5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

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组织实施

  为确保顺利实施此次专项检查,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成立临时联合工作

组。工作组负责人:省国税局李鸿文副局长;省地税局王志强副局长。工作组办公室

分别设在省国税局稽查局和省地税局稽查局。办公室成员:梁丽明、李明义、吴卫东、

许明皎。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按规定成立临时联合工作组。

  二、检查要求

  (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按时、

按质、按量地完成这次专项检查工作。

  (二)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上报的各项统计数据要真实、准确,

并严格按通知要求向省局临时联合工作组报送汇总统计表。

  三、时间安排

  请各地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检查范围和内容,加强领导,组好这次专项检查工作。

具体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要求各地于8月20日前完成自查阶段的各项工作任务,并向

省局临时联合工作组报送自查报告及汇总表。

  (二)抽查阶段。省局临时联合工作组将根据各地上报的自查情况,于9月初组

织人员对部分纳税户进行重点抽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

和营业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