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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军供站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10-16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军供站作为当地人民政府支援过往部队的组织机构和战备设施,是部队后勤保障

的延伸和补充。为加强军供站基础设施建设和完成军供任务,更好地为国防建设服务,

结合我省军供站实际,现对军供站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如

下:

  一、对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军供站,按照现行规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暂免

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军供站,按其实际接待情况划分比例确定征免,

即对接待过往部队部分给予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对外经营部分应按

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我省现有23个公路军供站2001、2002年度取得的所得,给予免

征企业所得税。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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