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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05-19     浏览次数:

          2003年5月19日 川办函[2003]5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规范和完善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

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省政

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停止征收农业特产

税及附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6月1日起,我省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收购的单位和个人,

一律不再缴纳农业特产税及附加。

    二、停征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后,凡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

个人,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纳农业税。计税土地的粮食产量必须按农村税费改革

试点时核定的同等土地的计税常年产量计算,严禁按原应征农业特产税额推算粮食产

量。

    三、鉴于烟草行业的特殊性,停征的烟叶农业特产税及附加作为政府对烟农的扶

持资金,其数额经各地地税部门核定后,由烟草收购部门直接转入同级财政开设的专

户进行管理。每年烟叶收购完毕、12月底前,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计划内交

售烟叶量及时全额兑现给烟农,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烟草专卖局会同

省农办、省农业厅、省监察厅等部门制定,经省政府同意后实施。纳入专户管理的扶

持资金,任何部门都不得截留、分流和挪用。

    四、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三个确保目标的实现,对停征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县、

乡财政和村级集体组织的减收部分,省、市、州财政将给予相应的财政转移支付补助,

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

    五、各级政府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发[2003]12号)和2003年4月3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农村税费改革

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执法,坚决杜绝有关单位和个

人采取压级压价等手段阻碍此项政策的顺利施行。

    六、本通知未明确事项,按《四川省农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以前有关

政策和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如国家出台有关新的政策,按国

家政策执行。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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