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
的需要,云南省人民政府于2001年12月18日发布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
止2001年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06号令),对
2001年以前公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已经明令废止的146件规章,重新统一
公布。但对附件二中第130件《云南省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云政发[1992]
202号)文件废止后,外商纷纷反映该文件中第十条第一款“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
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不应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对鼓
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
减征地方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注: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以云财税[2002]19号文件转发)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经省级人
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
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我们认为我省目前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省
政府也正在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发展战略。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招商引资的重
要组成部分,对改善我省的投资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促进作用。为了更好地支持我
省改革开放,加快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我局意见:对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继续执行免
征3%的地方所得税政策。
当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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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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