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
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4]
120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全省国税系统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
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清理和清退,现将清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根据通知要求,我省及时向下作了布置,强调了这次清退工作的重要性。各
级领导都非常重视,各单位组成由主要领导负责,人事、纪检监察、办公室财务等部
门参加的清退小组,严格按照规定,对1994年机构分设以来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
业保险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清理,人事部门负责对单位购买的商业保险进行界定,财
务部门对人事认定为属于清退范围的保险进行清退及登记,纪检监察部门对清退结果
进行核实。
二、通过清理,我省国税系统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被保险人次为
7564人,已交保费总额10391695.29元,应清退资金数额
8675168.88元,已清退资金数额8011647.19元(其中:保险公
司退保1878516.04元,个人愿意续保6133131.15元)。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
行为,加强自身内部财务管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
附件: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退情况统计表(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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