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28日 川财税[2003]3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 执行。 一、省内跨市(州)经营、统一核算的连锁经营企业,需要实行统一申报缴纳增 值税及其附加或者企业所得税的,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再由 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级税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市(州)、县(市、 区)范围内统一核算的连锁经营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报市(州)级税务部门会同市(州)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市(州)税务、财政部门 审批的纳税企业名单,应报省级税务、财政部门备案。 二、对跨市(州)经营、统一核算的连锁经营企业由于在企业的总机构所在地缴 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而导致地区间财政利益变化问题,省财政厅将比照中央对地方 跨地区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享办法进行调整。经批准后在同一市(州)、县 (市、区)范围内统一核算的连锁经营企业,税收转移后的利益调整办法,由市(州)、 县(市、区)财政部门制定。 三、各地在执行《财政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 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 发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税[1997]54号) 以及财税[2003]1号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们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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