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17日 川地税发[2004]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已由国家税务总局颁发,将于2004年2月1日起开始 施行,现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要认真学习。各级地税机关要组织广大地税干部,特别是基层从事征管工作的 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准确掌握新《办法》的各项具体规定,为切实贯彻实施好 《办法》打好基础。 二要清理废止。各级地税机关要在2月1日前完成对现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清 理工作,凡是与新办法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三要广泛宣传。各地要利用各种媒介,广泛开展有效宣传,让社会特别是广大纳 税人知悉新办法,了解其权利义务,促使其自觉进行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依法 履行纳税义务。 四要认真实施。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税务登记的范围、设立、变更、注销登 记的规定,加强对新设立登记、停复业登记、外出经营登记和非正常户的登记管理, 落实登记法律责任。加强与国税机关的协调配合,严格户籍管理,随时清理漏征漏管 户,为加强税源监控,组织好税收收入奠定良好的基础。 五要加强调研。各地对贯彻实施新《办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调 查研究,采取对策措施,并及时向省局(征管处)报告,确保新《办法》的顺利贯彻 实施。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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