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27日 川地税发[2003]61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省稽查局: 近年来,在各级地税机关的重视下,税务代理行业的清理整顿和脱钓改制工作取 得了显著成效。一个由注册税务师作主体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 展的税务代理中介行业已经形成,并有新的发展。目前,全省税务代理在发展过程中 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个别地区的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不彻底,有的明脱暗不脱,有 的税务机关仍把税务师事务所当成下属单位来对待,有的因经济利益关系帮着拉业务, 甚至强制代理;有的税务师事务所缺乏市场竞争意识,仍然依赖税务机关开展代理业 务。这些问题影响税务机关的执法形象,影响税务代理中介业的发展。为进一步划清 税务机关与税务代理的关系,规范税务代理管理,促进税务代理业的健康发展,现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精神和要求,提出如下意见,衣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巩固脱钩改制的成果,维护好税务机关的执法形 象和税务代理中介机构的社会声誉。税务代理是社会中介服务行业,接受纳税人委托, 代理各项涉税事务。税务代理机构必须站在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以税法为准 绳,以服务为宗旨独立开展执业活动。对税务代理机构实施彻底脱钩改制,使之成为 真正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规范社会 中介服务行业的要求。只有这样,税务代理业才能健康发展。各级地税机关特别是领 导干部,要从税务代理发展的客观要求出发,深刻认识税务代理脱钩改制,是建立和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廉政建 设的需要。各地要按照"人员、编制、财产、职能、名称"五脱钩的要求,重新审视所 主管的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状况,对脱钩不彻底的,要采取果断措施,按照要求于 9月底前彻底脱钧,坚决纠正明脱暗不脱的做法;对已经脱钧规范动作的税务师事务 所,要巩固脱钩改制成果、防止回潮,有回潮苗头或现象的,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对 不按有关规定和上述要求办理的,一经发现或反映,省局将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 任。 二、依法支持税务代理的发展,规范和加强对税务代理的监管。发展社会中介机 构的社会化服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在税务机关与税务代理的关系上,要 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规范和明确税务机关的服务与中介机构服务的区别,二者 不能混淆;二是彻底断开税务机关与税务代理机构之间的经济关系,杜绝行政行为有 偿化;三是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引导税务代理的健 康发展。各级地税机关在支持税务代理发展和加强监管的过程中,要坚持“三要三不 准”的原则,一要积极依法支持税务代理的发展;二要加强指导和规范,使之符合国 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三要监督其诚信守法,提高社会信誉,只能只收费不服务。不 准以任何形式利用行政执法权力为税务代理机构拉业务,搞强制代理;不准干预税务 师事务所的人、财、物及经营活动;不准向税务师事务所要钱、要物或报销有关费用 开支。 三、认清形势,规范运作,积极健康发展。目前税务代理进入了最好的发展时期。 一是有了法律保障和支持,《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务代理作了明确规定;二是 理顺了税务代理管理体制,国家确定了“统一领导、分行业管理”的行业管理体制; 三是党的十六大充分肯定了中介机构服务性劳动的重要性和合法性,拓宽了中介机构 广阔的服务和发展空间;四是中国加入WTO为税务代理提供了国际借鉴和发展机会; 五是税制改革、征管改革和依法治税的不断深入,税务代理的市场需求也会随之而增 强和扩大。税务代理机构要树立自立意识、竞争意识、规范意识、诚信意识和发展意 识,抛弃对税务机关的依赖思想,增强信心,积极开拓市场,发展壮大税务代理业务。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履行对税务代理 机构、注册税务师以及税务代理行为的行政监管职能,将通过审查税务代理机构的资 质、审查办理注册税务师执业登记、检查代理行为规范、审计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开 展税务代理机构及人员年度审验等工作实施监管。各级税务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履行 对当地税务代理机构的监管职责,并进行上下联系,开展工作。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 情况,请于9月底前上报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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