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29日 川国税发[2003]109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委托代征生猪税款问题处理意见的 通知》(国税函[2003]816号)转发你们,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增值税的征收 管理,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必须高度重视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 今年2月,绵阳市三台县生猪税收征管问题被反映到国家信访局,在《群众反映》 第二期刊载,国务院原副总理李岚清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对此做出批示,要求进一步 清理和规范委托代征生猪税收问题,严肃生猪增值税征管纪律。经省局和绵阳市局组 织联合调查组查明,该县生猪增值税委托的代征单位及代征人员存在一票多用、白条 收税、收税不开票、雇用素质低的社会闲散人员在农村设卡收税、强买强卖等违法、 违规问题。联合调查组要求绵阳市三台县国税局全面进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 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属于农业大省,生猪增值税是一些地方的重要税源,生猪增值 税委托代征的情况复杂,已成当前农村税收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 注。因此,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从依法治税和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高度,正确认识 规范生猪增值税依法征管的重要政治意义,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彻底纠正目前委托代征 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二、开展生猪增值税征管情况的专项清理检查 省局决定在全省国税系统开展一次生猪增值税征管情况的专项清理检查。 清理检查的主要内容:(1)本地政府涉及生猪增值税征管的文件是否严格符合 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在纳税主体、征收环节和定额标准等方面是否执行总局和省局统 一规定;是否直接或间接给代征单位下达指令性代征税收指标,直接或变相地实行承 包收税。(2)受托代征单位是否依照规定开具和使用完税凭证,是否截留国家税款; 是否摊派税款或征收人头税;是否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和实施行政 处罚;是否擅自转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征人员的基本素质是否胜任代征工作。 各市、州国税局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清理检查的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查找征管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限期全面整改并提出规范征管的措施,并于2003 年10月31日前上报清理检查报告,省局将适时组织人员进行重点抽查。 三、进一步规范生猪增值税委托代征的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 省绵阳市三台县委托征生猪税款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03]816 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发 [2003]22号)的要求,严格执行生猪增值税管理的各项规定,进一步规范生 猪增值税委托代征的管理工作。 1、严格代征单位和人员的资格审查。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基本熟悉涉及代征生 猪增值税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能够严格履行代征职责和义务,有能力胜任委 托代征工作。代征单位和人员由县以上国税机关一年认定一次,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 及时解除委托代征关系。 2、加强对代征单位和人员的指导和培训。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对代征单位和人员 加强业务指导,使其明确其代征的权限、职责和义务;并定期开展业务知识学习培训, 使其掌握基本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依法履行代征职责。 3、加强对代征单位和人员的监督检查。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将代征单位和代征人 员名单、代征工作职责和代征工作义务向社会公布,接受广泛的社会监督;定期检查 代征单位和人员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开具使用完税凭证、解缴入库税款等情况, 发现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 四、严肃生猪增值税征管纪律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必须认真落实生猪增值税征管工作责任,定期检查所属税务机 关生猪增值税征管工作情况。对省局工作规定置若罔闻、直接或变相承包收税、受托 单位直接或变相摊派税款或征收人头税、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以及 出现人员伤亡等重大问题的,县以上国税机关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单位负责人 的行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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