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28日 川国税函[2003]192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3]67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 照执行。 一、对自愿申请进入主机共享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县级税务机关批 准,可将其纳入主机共享系统管理。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周转量、开票限额及发票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具专用发票服务的收费标准,应按照 《四川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转发税务师事务所设立业务部开展增值税防伪税控共享 服务业务和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一机多卡”业务通知的通知》(川税注字[2003] 4号)要求执行。 |
失效日期: |
上一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消“税务稽查收入”等账户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