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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云南通信服务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12-06     浏览次数: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34号)规定,现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

司云南通信服务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云南通信服务公司2004年度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云南通信服务公司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

变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

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云南通信服务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当地主管国税机

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

管职责。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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