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保险公司云南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12-01     浏览次数:

各州、市(不发怒江、迪庆)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安保险有限公司等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4]1040号)规定,现就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

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

明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和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地址:

昆明市安康路168号)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上述保险公司云南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

(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

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非独立经济核算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等手

续,由其上一级机构统一办理。

  二、上述保险公司云南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管理和检查。主管国税

机关要认真履行就地监管职责。

  三、上述企业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

围、监管级次和变更名称的,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1、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2、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3、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5、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追加红河州2004年出口货物退税计划的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采购员、推销员和广告人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