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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07-23     浏览次数:

     2003年7月23日 川国税发[2003]89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各单位,省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3]75号)文件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

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见附件),由四川省国家税

务局负责制定和调整。我省国税系统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二、对纳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

目,应当报送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依法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三、对纳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属于零散的、

金额较小(单项在40万元以下的)或急需采购的项目,由各市(州)级国家税务局

提出申请,经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办理授权后,由市(州)

级国家税务局组织采购。

    组织采购的形式包括自行采购、委托当地政府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委托符

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等。

    四、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公务用车的保险,暂授权市(州)级国家税务局组织

采购。

  五、对《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下列项目,暂授权市

(州)级国家税务局组织采购。

  (一)市(州)级和县级以下(含县级)国家税务局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采购;

  (二)县级以下(含县级)国家税务局基建项目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不含征

地费)以下的竣工决算审计的中介机构的采购;

  (三)单项或批量采购货物和服务在80万元以上、工程在100万元以上的采

购。

    六、对《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单项或批量采购货

物和服务在80万元以下、工程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州)级国家税务局

组织采购。

    七、市(州)级国家税务局采购货物或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国家规定

的公开招标标准80万元以上的,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进行采购。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标准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相关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它采购方式的,由各市

(州)级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逐级报请上一级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

实施采购。

  八、省、市两级国家税务局采取自行采购形式采购的,由计财、监察及相关业务

处室组成政府采购小组实施采购。

    九、市(州)级国家税务局委托当地政府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委托符合国

家规定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应当与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

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十、未经批准或未经授权擅自采购属于《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

准》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

项目,或违反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规定,越权委托代理采购

的,除由擅自采购的单位承担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责任以外,经确认越权采购金

额后,省局在拨付预算经费中将扣减越权采购金额的经费。

 

附件: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略)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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