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23日 川国税发[2003]89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各单位,省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3]75号)文件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 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见附件),由四川省国家税 务局负责制定和调整。我省国税系统“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二、对纳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 目,应当报送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依法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三、对纳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属于零散的、 金额较小(单项在40万元以下的)或急需采购的项目,由各市(州)级国家税务局 提出申请,经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办理授权后,由市(州) 级国家税务局组织采购。 组织采购的形式包括自行采购、委托当地政府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委托符 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等。 四、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公务用车的保险,暂授权市(州)级国家税务局组织 采购。 五、对《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下列项目,暂授权市 (州)级国家税务局组织采购。 (一)市(州)级和县级以下(含县级)国家税务局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采购; (二)县级以下(含县级)国家税务局基建项目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不含征 地费)以下的竣工决算审计的中介机构的采购; (三)单项或批量采购货物和服务在80万元以上、工程在100万元以上的采 购。 六、对《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单项或批量采购货 物和服务在80万元以下、工程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州)级国家税务局 组织采购。 七、市(州)级国家税务局采购货物或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国家规定 的公开招标标准80万元以上的,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进行采购。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标准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相关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它采购方式的,由各市 (州)级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逐级报请上一级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 实施采购。 八、省、市两级国家税务局采取自行采购形式采购的,由计财、监察及相关业务 处室组成政府采购小组实施采购。 九、市(州)级国家税务局委托当地政府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委托符合国 家规定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应当与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 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十、未经批准或未经授权擅自采购属于《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 准》“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 项目”,或违反“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规定,越权委托代理采购 的,除由擅自采购的单位承担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责任以外,经确认越权采购金 额后,省局在拨付预算经费中将扣减越权采购金额的经费。 附件: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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