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29日 川国税函[2003]170号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成都铁路局客运公司《关于提取2003年度管理费的请示》(成客关[2 003]13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 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 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规定,经审 核,同意成都铁路局客运公司2003年向其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83万元。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 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成都铁路局客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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