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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四川保险业发展的意见(节选)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10-19     浏览次数:

     2003年10月19日 川府函[2003]248号

 

    税务部门在加强监管和依法治税的同时,要严格落实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在

对保险的营销员征收营业税时,不再区分雇员与非雇员,一律按雇员对待(专业保险

中介公司除外)。二是对小额、分散性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定额

保险、机动车辆提车暂保险和保险中介服务业等发票,由成都保监办提供全省统一式

样,税务机关监制。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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