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19日 川府函[2003]248号 税务部门在加强监管和依法治税的同时,要严格落实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在 对保险的营销员征收营业税时,不再区分雇员与非雇员,一律按雇员对待(专业保险 中介公司除外)。二是对小额、分散性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定额 保险、机动车辆提车暂保险和保险中介服务业等发票,由成都保监办提供全省统一式 样,税务机关监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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