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政府机关事务
管理局关于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办发[2004]25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此文规定,以会计核算单位,认真搞好公务用车编制测算和现有车辆统计
工作。在编制测算中,各级国税部门领导达不到专车配置标准,不能单独测算。统一
按正式下达人员编制数和2004年12月底止离退休人员实有数,以人员与车辆
10:1进行测算。在统计现有车辆数时,情况必须真实,不得隐瞒。因测算、统计
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自负。
二、在今后的车辆购置中,各级国税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其中:轿车标
准为排气量2.
产轿车;越野车标准为购车价格(不含相关税费)35万元以内。
三、各州、市局必须于2005年2月底前将测算、统计结果按《国税系统公务
用车编制申报分配方案及现有车辆情况明细表》汇总后以书面和电子形式同时上报省
局计财处。汇总时,每个核算单位相关数据填入一行。
附件:国税系统公务用车编制申报分配方案及现有车辆情况明细表(略)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系统执法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云南国际珠宝玉石博览交易会减免税收的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