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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批转《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11-25     浏览次数: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政府机关事务

管理局关于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办发[2004]25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此文规定,以会计核算单位,认真搞好公务用车编制测算和现有车辆统计

工作。在编制测算中,各级国税部门领导达不到专车配置标准,不能单独测算。统一

按正式下达人员编制数和2004年12月底止离退休人员实有数,以人员与车辆

10:1进行测算。在统计现有车辆数时,情况必须真实,不得隐瞒。因测算、统计

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自负。

  二、在今后的车辆购置中,各级国税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其中:轿车标

准为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不含相关税费)的国

产轿车;越野车标准为购车价格(不含相关税费)35万元以内。

  三、各州、市局必须于2005年2月底前将测算、统计结果按《国税系统公务

用车编制申报分配方案及现有车辆情况明细表》汇总后以书面和电子形式同时上报省

局计财处。汇总时,每个核算单位相关数据填入一行。

 

附件:国税系统公务用车编制申报分配方案及现有车辆情况明细表(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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