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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03-14     浏览次数:

     2002年3月14日 川国税函[2002]92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国税发[200

2]12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局已下发的有关文件和此次补充意见一并贯彻

执行。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在行政管理领域,如何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深层次问题日益被

提到重要议程。我省国税系统在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五年时间中,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在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

观念,找差距,添措施,谋发展,抓落实,求实效,以贯彻落实好总局文件精神为契

机,进一步深化全系统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工作规程

  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按照规定建立岗位职责,使每个工作岗位、每个人都有明确的

职责,从根本上解决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的问题。工作规程的设计要符合《税收征管

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仅要易于操作,而且要有明显的岗位特点。各地要

统一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为全省统一提供经验。

  三、健全评议考核机制,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目前全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制度已经建立,但是制度的落

实还很不够。尤其是在过错责任追究中,一些基层税务部门存在畏俱心理,怕得罪人

不敢追究,或者因人情、关系等原因不愿追究。今后,各地要加大考核力度,县级国

税机关组织的内部考核每年不得少于2次,市、州级国税机关组织的内部考核每年不

得少于1次,上级国税机关应对下级国税机关的内部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同时,加强

过错责任追究及其信息反馈工作,保证追究工作的效果。

    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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