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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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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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