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7日 川府发[2004]3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行政能力建设,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 和监督,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规范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政府决策的法 制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包括: (一)全省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 (二)全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重大问题; (三)全省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和城市集群规划建设及重大项目; (四)全省社会公共管理的重大事务; (五)其他有必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决策事项,由省政府常务会或授权省政府分管领导 确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由提交重大决策预案的省人民政府 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咨询论证工作由四川省科技顾问团组织有关专家或由具备资质条 件的其他咨询机构承担。 第五条 提交重大决策预案的职能部门应按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和省人民政府 领导的要求,向咨询机构提供咨询论证的重大决策预案及相关材料。 第六条 咨询机构在接受咨询论证任务后,遴选优秀专家担任咨询论证专家组的主 持人;邀请具有相应专业和一定代表性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应不少于7人); 经过初审和提请有关职能部门补充、完善咨询论证材料后,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专家 进行咨询论证,并提出由咨询论证专家签名的论证报告。 第七条 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应以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客观、公 正、科学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第八条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或专家所在的单位如与咨询论证的事项存在利益关系, 为确保论证的客观、公正,应当回避。 第九条 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在咨询论证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不得泄漏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情况。 第十条 咨询论证专家组在咨询论证期间应独立开展工作,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干 预咨询论证工作。咨询论证过程中应作详细记录。咨询论证结束后,咨询机构应将咨 询论证相关材料整理成册,建立档案。提交预案的职能部门应向组织咨询论证机构和 咨询论证专家组适时反馈咨询论证意见处理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建立咨询论证专家负责制、信用评价制度。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的可靠程 度和决策实施效果记入专家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由省科技厅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规 定提出年度专家咨询论证经费预算,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省级财政预算项目库,纳入 省科技厅部门预算进行批复。 第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规定制订 本地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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