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5-15     浏览次数:

明、曲靖、玉溪、楚雄、红河、大理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1]22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铁通公司正式成立后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应按照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铁通公司是一个新组建的单位,各有关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要切实加强管

理,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解释和征收服务工作,理顺征纳关系。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3月28日 国税函[2001]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和批准,铁路通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将原铁路运输体制中

的通信资产和人员剥离出来,组建了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通公

司)。对新成立的铁通公司涉及的印花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帐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为了支持铁

路通信行业的改革和发展,现决定,对铁通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

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二、对铁通公司在组建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上一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办公房屋恢复征收契税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