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曲靖、玉溪、楚雄、红河、大理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1]22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铁通公司正式成立后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应按照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铁通公司是一个新组建的单位,各有关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要切实加强管
理,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解释和征收服务工作,理顺征纳关系。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3月28日 国税函[2001]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和批准,铁路通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将原铁路运输体制中
的通信资产和人员剥离出来,组建了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通公
司)。对新成立的铁通公司涉及的印花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帐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为了支持铁
路通信行业的改革和发展,现决定,对铁通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
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二、对铁通公司在组建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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