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
1]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2月26日 国税发[20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电视收视费的营业税政策,保证营业税政策的统一性,经研究,现通知
如下:
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向当地用户有偿转播由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
播放的电视节目,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收视费的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按其向用
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播映电视节目的中央电视
台或其他电视台从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缴纳营业
税。
(2)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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