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5日 川国税函[2002]73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省稽查局: 近日接《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川国税函[2001]49 9号的复函》(川农办函[2002]1号,附后),对《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 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川委发[20 01]31号)第七页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段:“粮食加工龙头企业不分企业性质, 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免征增值税。”修改为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请 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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