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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24日 川国税函[2002]172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
川各市、州中心支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的范
围及退库程序的批复》(国税函[2002]56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的范围及退库
程序的批复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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