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楚雄州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楚国税发
[2004]180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
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云国税发
[1998]165号)第一条第四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免征楚雄州开发
投资有限公司200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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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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