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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的通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07-19     浏览次数:

为加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的征收管理,2001年底以来,国家税务总局

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

税函[2001]882号)、《成品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

总局第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2002]17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个体加油站赋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国税发[2002]

66号)等通知,对加油站的增值税政策及征收管理作了全面的规定和明确,省局均

及时转发了这些政策文件,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2002年6月5日下发了《云

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站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传真电报),要求各地在7月

5日前将加油站增值税政策的贯彻落实及存在问题等情况书面上报省局。根据各地上

报的情况及所反映的问题,现将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有关

问题通报如下 :

  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各地均及时认真贯彻落实了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增值税政策。到6月底止,全省2186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

值税纳税人中,已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742户,占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纳

税人的80%,除停业等其他原因未认定88户外,仍有356户未认定为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符合《办法》规定的有31户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政策贯彻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反映了许多成品油零

售加油站增值税政策贯彻中存在的问题,如加油站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库存无

抵扣的问题、《办法》中自用车辆用油扣除如何确定的问题、军队加油站如何征税管

理的问题、加油站报表台帐资料负责制使用问题、安装税控加油机取得普通发票进项

抵扣问题、加油站没有《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问题等等,对于各地反映的问题我

们已专题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汇报,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作出明确和规范。

  三、加油站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征收管理,是国家加

强对加油站增值税管理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各地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为此,省局要

求:

  一是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将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到每一个纳税人;要耐心细致地

做好解释和服务工作,出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并向省局反映。

  二是要积极与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联系,了解掌握本地区《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

的发放情况,彻底搞清和掌握本地区加油站底数;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要密切配

合协调,共同做好加油站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三是对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不需考虑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而未认

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加油站,必须严格按《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从速认定为一般纳税

人;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加油站,必须按一般纳税人的征税和管理规定执行。

  四是个体加油站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按规定要及时抄报省局备案;此前

未抄报的,可汇总抄报。

  五是个别地区上报材料简单、数据不完整,情况不全面,不能全面反映本地区成

品油零售加油站的基本情况和政策的贯彻情况,随通报印发《云南省成品油零售加油

站情况统计表》,请各地对照并补充完整。

 

附件:云南省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情况统计表(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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