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云南东方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11-10     浏览次数: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云南东方航空食品有限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

的请示》(昆国税发[2004]407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

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规定,

云南东方航空食品有限公司主营业务项目“航空餐食的加工、配送”符合《当前国家

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服务业-现代化配送中心、加工中心、代

理经营配套设施建设及连锁经营”。经研究,暂同意该公司自2004年度起在西部

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内减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企业

2004年及以后年度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申请,请你局按政策规定逐年审核确

认后执行。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全省政府系统办公室主任会议的情况报告
下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补助保山市国家税务局抗震救灾经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