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30日 川地税函[2001]207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经省委、省政府 领导同意对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实施意见》 (川委发[2000]3号)第十四条第三款“从事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科技人 员的股权收益,用于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投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以税基扣 除。从事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海外留学生在川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 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停止 执行。同时,一律停止执行有关部门比照此条款制定的相应优惠政策,以维护《中华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权威性、统一性。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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